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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资源税
(一)一般规定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资源税为地方税。
资源税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
单位税额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的税额,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二)矿业资源税主要减免优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受到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2.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3.自1996年7月1日起,冶金独立铁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额,在减征40%征收。
4.自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5.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矿业增值税
(一)一般规定
1.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主要有两档,即17%和13%,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4.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x征收率
5.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主要减免优惠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3)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从1994年5月12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3.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4.免征黄金生产环节的增值税,销售环节即征即退,即黄金免缴增值税,其他税种(以增值税为税基的税种,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相应免缴。
矿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两类:①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②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然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0%计算,地方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计算,两者合计为33%。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算。
(二)主要减免优惠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业所得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责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5.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款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法律计算的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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